|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研究并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拟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县(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三)审核并申报市、县(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
(四)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其建设、维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查报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我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直接领导鹰潭人民广播电台、鹰潭电视台、鹰潭八○七台、鹰潭市电视发射台、鹰潭广播电视报社等直属单位对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七)指导和组织全市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八)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